財政部稅捐機關99年度選案查核重點出爐,99年度首度將「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列為作業重點,並採「先輔導後查核」的方式,選案參數2月底資料就會出爐,3月1日至31日先由國稅局內部處理,4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輔導,希望透過輔導開店商家業者自動誠實報繳稅。

國稅局運用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以及跨機關等資料,透過電腦交叉比對財稅資料後,常發見的違漏稅型態有:
1.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
2.進項稅額鉅增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偏低、
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的存貨金額與營業稅留抵稅額相差過大。

國稅局99年度查核重點是特別鎖定拿個人消費發票報公司帳抵稅的案件,例如最常見情形是把個人或家庭開銷統一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用來抵扣營業稅或營所稅。 另外99年度國稅局也將覈實查定,過去營業額未達20萬,免開統一發票的小額開店商家營業人,反映真實的營業額,一旦發現開店商家營業額超過20萬,就會輔導開店商家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

國稅局提醒開店商家業者,如果開店商家接獲國稅局輔導通知,要儘速檢視有無違反稅法規定,只要在99年6月底之前向所轄稅捐相關機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在沒被人檢舉且國稅局也還沒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是免罰。6月30日過後查獲逃漏稅者,除要補稅外還有懲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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