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7 18:13

台北縣衛生局前晚通報中和市員山路某補習班有5名國小學生確認感染H1N1新型流感,教育局昨天要求該補習班停課7天。

衛生局8月17日接獲通報,指中和市員山路某知名補習班學生疑似感染新型流感,衛生局立刻派員前往採檢,送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化驗;化驗結果前晚出爐,證實其中5名學生為新型流感確診病例,另4人呈陰性反應,應是一般腸胃型流感。

中和市員山路上之「弘O文理補習班」於8月18日晚間7時30分,經本府衛生局通報,該班有H1N1確診人數5人,教育局業於當日函令該班自8月19日起停課7日,以有效防治新型流感發生群聚感染,維護師生健康。另該班學生因停課所衍生之學費損失,該班亦允諾以節數比例退費,以保護學生之消費權益。

為因應新型流感,教育部前已訂定「各級學校、幼稚園、補習班暑期活動防治及停課建議」,摘述如下:
一、活動前: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身體健康,有流感症狀(如發燒、咳嗽、頭痛、肌肉
痛、疲倦、流鼻涕、及喉嚨痛)應立即就醫,並在家休息,至症狀解除24
小時後再參加活動。
(二)學生到班,主辦單位應主動為學生量體溫,並詢問學生最近7日是否有
流感症狀(如發燒、咳嗽、頭痛、肌肉痛、疲倦、流鼻涕、喉嚨痛),如
有症狀應勸導就醫在家休息,至症狀解除24小時後再參加活動。
二、活動中:
(一)發現有疑似病例,補習班應立即通知當地教育局,會同當地衛生機關處理
,且對於該疑似病例應予以區隔,並請其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及防護措施。
(二)發現確定病例或疑似群聚感染,補習班應立即通知當地教育局,會同當地
衛生機關判斷是否停止活動7天。
教育局蘇珍蓉科長再次強調,補習班業者除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幼稚園、補習班暑期活動防治及停課建議」落實防治工作外,如於1日內發現2名以上之疑似感染病歷,應於當日通報轄區衛生所及教育局,班上如有H1N1之確診病例,則該班應停止上課7天。如經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除衛生主管機關可依傳染病防治法查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外,教育局亦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補習班業者除應於每日確實做好環境消毒、保持環境空氣暢通之外,更要時時注意班上學童是否有疑似感染H1N1之症狀,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並落實通報程序,學生家長如有接獲相關疫情消息亦可逕向教育局及該區衛生所通報之,業者另應主動向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回報疫情。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 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 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為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 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 、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事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執行或查核,或未符同條第二項之查核 基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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