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不好,開店商家結束營業轉讓給人,存貨或者是生財器具記得要向稅捐機關申請「報廢」,不然稅捐機關一律認定為「銷售行為」,照樣要課5%的營業稅率。

營業單位解散或停止營業時,將所剩下的貨品或者是生財器具拿來頂讓、償還抵押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或者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稅捐機關一律視為銷售貨物,照樣要課以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率,除非營業單位是申請報廢,如果營業單位申請報廢,稅捐機關也會派員到現場去察看貨品。

發生於98年4月補稅案例,台北市一家公司用營業用車輛當抵押品,跟銀行貸款,這家公司因繳不出貸款,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這些營業用車輛後,國稅局通知這家公司需要補繳營業稅。該公司負責人認為不合理,公司都已經停止營業一段時期,沒銷售和讓售行為,連貸款抵押的車輛都被法院拍賣,根本沒所得,不能算是銷售行為,不應繳營業稅,不過,國稅局回函中提及依規定仍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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