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會98年4月3日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修正案」,取消家暴者需獨力扶養子女才能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規定,改規定為只要受家暴者都能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凡年滿20歲的家暴受害者,也不必再受現行規定「需獨力扶養子女者」的限制。大幅放寬創業貸款補助申請資格,確切開始實施日期還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在98年1月份時將「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名稱,修訂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規定,凡是特殊境遇家庭,不論是男是女都可申請創業貸款補助,適用範圍從婦女擴大到單親爸爸和隔代教養家庭亦適用。

據勞委會統計資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在98年1月份修正後至98年3月底,已有14名扶養子女的家暴事件受害者申請微型創業貸款,在98年2月份時該項貸款金額已放寬到100萬,且沒有申請人數限制,只要通過審查,勞委會就會核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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