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文宣廣告是文教業補習班招生的一大利器,文教業補習班每年年度招生、月考前後招生的文宣海報廣告,這麼多的招生文宣,如不是大型補習班或者是連鎖體系補習班很難設有一專門的招生企劃人員,可以依各文教業補習班之特別需求來製作招生海報文宣,以達到招生最佳效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習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生文宣海報部份, 文字內容不需太多, 一句簡單易記的slogan,就可做到言簡意賅的地步,招生海報主要是有作品與學童學習過程的照片及成果,內容太多太雜反而無法聚焦發揮做用,可以先考慮自己所開補習班的優點在那,招生海報要盡量突出自己補習班的優點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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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文宣誹謗攻擊同業判拘役
北縣知名的xx文理補習班,負責人竟在北縣板橋、三重等國中基測考場,雇人散發攻擊xx文理補習班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xx文理補習班負責人一案,板橋地院於97年9月17日,雖xx文理補習班負責人認為這些文宣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然法官認為已構成誹謗,依刑法310條誹謗罪判處吳敬群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310條 |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達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達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請育達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達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習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文宣若載有「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業者應提出客觀數據,足認其廣告是屬真實有據,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下列一些補習班招生文宣技巧 絕對會有助於你擴大招生成效 1.要製造熱門的印象 如製造須排對報名這就是一精典之做 再加上煤體一報 不滿額招生才怪 普通上課時候請班導拖晚一點 補習班門口就會有一大票學生家長再等學生下課 路過的人那裡知內情每天看到同樣情景就會覺得這家補習班人氣旺口碑應該不錯的印象~ 2.製造好成績的印象 透過在班學生散佈有人成績大進步訊息有人因此高分上榜 你沒看到有業者願花錢買上榜者貼在門口處就是這道理 在這一行 越敢提出證明(榜單)~越敢保證~越敢做秀 招生就越容易~ 當然家長學生也不是笨蛋也會看分數來論補習班好壞~ 但就算有人質疑 又有多少人會真正去統計實際好壞印象 口口相傳而已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習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補教業招生要做的好 除這些旁門走道外 還是要認真辦學對招生最有效 |
補習班業者目前招生宣傳管道,向在校生或畢業生購買畢業紀念冊及同學通訊錄,再依名冊地址寄發廣告宣傳單,但在補習班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後將觸犯個資法,如業者改採亂槍打鳥塞信箱方式,其推廣行銷成本將大大增加,效果卻是大大降低。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且不得誇大不實
依規定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且招生廣告以名稱、班址、科別、師資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 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及收費標準為限, 不得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減班招生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習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減班招生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
一 未按期填列表冊,置班備查者。
二 課程、教材或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 名稱未照規定記載者。
四 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者。
五 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 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文字或圖表者。
七 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 公共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 學生人數與班舍面積之比例不符第十二條之規定者。
十 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 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二 班舍租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
十三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
另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廢止原核准立案:
一 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改善,其情節重大者。
二 核准立案後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者。
三 經減班或停止招生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 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 涉及國家考試、聯招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其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參考資料: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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