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依中央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97年8月19日通過「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及「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新辦法實施後,零售攤位將可合法頂讓,黃金攤位將炙手可熱,全市2千多個零售攤位變得奇貨可居。

攤位如果原經營者不做了,可頂讓給他人,除了房租是和房東談外,頂攤位者還要付給原經營者一筆頂讓金,金額高低依位置好壞而定,以台中兩個著名商圈一中商圈、逢甲熱門商圈攤位,頂讓金額至少幾十萬,上看百萬元以上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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