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所以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另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又臺南市分局補充說明,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祗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但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依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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