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裡有教學生學英文,有人向教育局檢舉我沒立案,教育局因此派人來照相蒐證,我完全沒有對外招生的廣告行為,也不想開補習班,有人跟我說如此就不用申請補習班(開家教班)就不違法了,到底家教班和補習班在認定上有何差別?

A:
補習班和
才藝班、家教班在立案認定上是有所差異,如開班地點是在台北市為例,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如有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預收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即屬補習班行為,依法就要申請補習班立案,且補習班是不得以才藝班、家教班、課輔班或×××中心為班名申請立案。

換句話說學生人數若是在五人以下,就可以才藝班、家教班、課輔班或×××中心為班名,並無違犯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定,學生人數若是在五人以上,則要成立補習班才不違法,這是臺北市短期補習班認定標準,當然每個地方還是要視當地縣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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