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澳大利亞深造返台美髮師於93年9月24日凌晨到好樂迪士林店消費,卻不慎因樓梯間濕滑摔倒,導致右手食指近端指骨粉末性骨折,導致右手食指骨折,影響美髮工作,且也因此無法抄寫筆記,中斷澳大利亞續研修美容技師計畫,美髮師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求償1110多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5月29判決,好樂迪士林店員工未保持樓梯乾爽,也沒設置警告標誌,導致美髮師因地板濕滑而受傷,該樓梯雖屬逃生樓梯仍屬該公司管理維護區域範圍內,故判好樂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共332萬元,包括醫療費4萬多元、交通費1萬8000多元、至60歲止的勞動力喪失損害199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5萬元、懲罰性賠償82萬餘元。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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