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要如何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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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加盟體系為確保總店的營運利益,也為了防止昔日盟友日後變成競爭敵手,都會在加盟合約中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在某個年限之內,不得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或行業的限制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會因開放加盟而導致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外流,要求加盟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基於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設下競業禁止條款無可厚非,然競業禁止期間若太長且區域過於廣泛,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若競業禁止期間太短,又恐會影響加盟體系的營業權益。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以目前所發生案例加盟競業禁止而言,某加盟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三年,然被加盟者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該加盟體系適度地將三年期限改為一年。另一有關加盟競業禁止法院判決案例,法院雖承認競業禁止可限制到3年,但前題是要有其公平性,加盟體系相對也要提出配套補償才行,以免影響加盟者日後的生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上述所發生的加盟競業禁止案例,在簽訂加盟合約時,有關競業禁止保護條款內容,對於禁止期間多久和區域範圍有多大,加盟者應充分瞭解考慮清楚外,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加盟者自己努力積極去爭取!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競業禁止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合約到期競業禁止條款 

男朋友參加加盟體系開店,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上有一條競業禁止的約定,內容是:加盟者若頂讓或停業,約定二年內不可從事相同或類似之行業。

朋友在合約到期,且沒續約的情況下,沒繼續使用其加盟招牌,續營本業,被總部依此條款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案例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依勞委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三六二五五號函曾表示「惟依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綜合歷年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所作之判決,關於競業禁止的期間到底多長,才是合理的期間,必須依照各該產業環境變動速度的快慢而論;關於競業禁止的地域保護,必須保護總部合法利益這一點來看,應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禁止競業地域;換言之,若約定之條款係屬合理,則仍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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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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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店業者侵犯商譽違反合約中競業禁止條款

有一在地方上已有少許知名度的冰果飲料店,販賣其自製獨特配方的產品,因其口味奇佳,頗受當地民眾喜愛口碑盛佳。該冰果飲料店老闆以高價讓出店面與頂店者且合約中有明確書寫將其經營權、技術、商標等權利轉讓與頂店者。在讓出後不久,該冰品飲料業者在當地開立另一冰果飲料店。

頂下店面經營業者認為讓店業者已侵犯其商譽,違反雙方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為維護其權益,因此向法院提出告訴。

法院結果判決讓店業者違反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因讓店業者已將經營權、技術、商標等權利高價售予頂店者,自然其商譽及技術等權力應屬於頂店者,故判決該冰果飲料店老闆不得重操舊業。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條款案例探討

加盟競業禁止條款,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特殊調配密方等智慧財產權,不會因開放加盟後所造成競爭優勢而流失,因此要求加盟者在合約期間,或解除加盟合約後一段時日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否則願賠多少金額等等的規定。

尤其現今企業愈競爭,加盟總部經營愈不易,此一條款規範意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有其必要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有一案例,加盟分店告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不合理,公平會裁決競業禁止條款內容乃屬合理,但三年期限過長,值得商榷,後來該加盟總部將業禁止條款三年期限改為一年。

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考慮清楚,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賠償程度及時限問題的合理性,以免日後雙方訴諸法院或者影響當日後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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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家開放加盟連鎖公司,為防止公司內營業秘密外洩

我們是一家開放加盟連鎖公司,為防止公司內營業秘密外洩,計畫要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契約,規定員工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否則將賠償公司離職時一個月薪水的100倍,這樣的規定內容是否合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 回覆:
依我國現行法律實務見解,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皆認定其有效,至於「合理的範圍」,法院裁斷依據下列幾項:

(一)雇主有保護合法利益必要,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一般指雇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值不值得保護,雇主可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某項資訊構成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二)離職後發生同業競爭事件,促使企業利益蒙損害或受影響,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競業禁止的規定內容,應限定於員工在企業內,有學習或接觸專門的業務範圍內。
競業禁止的保護年限各行業消長情形皆不同,禁止的年限規定很難有絕對的標準,但年限不能無限期延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競業禁止的補償費用須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參考依據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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