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品書店台北市信義旗艦店因地板打腊過滑,男童在店內滑倒,撞到桌子的稜角當場右眉造成一道長約二點五公分長的傷痕,送醫縫合治療後至今仍有明顯疤痕存在,男童母親要求誠品賠償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同時依消保法規定,要求給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求償四十萬元案。

於2008年1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官法官認為,依消保法規定店家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如果有危害消費者安全的可能,就應在明顯處立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誠品未在地板上設置防滑裝置,沒有設立警告標示,也未將尖銳的桌角加以包覆,消費者因此受傷,誠品應負責,而判決誠品賠償郭童三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一萬五千元懲罰性賠償金。依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條款,判決誠品書店2006年12月26日所發生的店內受傷事件須賠償郭童四萬五千元精神慰撫金。

誠品獲悉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表示遺憾,強調誠品公共空間完全符合消保法規定,誠品已盡力避免憾事發生,將考慮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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