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安親班、兒童托育(嬰)中心、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其收費收據因不屬兼具營業性質之銀錢收據,且與一般營利事業登記有案小店戶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性質不同,所以收取學費於開立收據必需按照收據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因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雖然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裡公款所發之憑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但其所附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等之收費收據,仍須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提醒業者,千萬不要疏忽了這一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須處應納稅額5至15倍罰款,處罰不輕,請務必按照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參考資料來源: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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